液化氣運輸半掛車安全注意事項:
1、新出廠液化氣運輸半掛車,使用單位應持運輸半掛車出廠文件到所在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辦理運輸半掛車出廠登記手續(xù),并申請發(fā)給《汽車罐車使用證書》。
2、液化氣運輸半掛車應配有固定的駕駛員和押運員,運輸半掛車的駕駛員,押運員必須熟悉該運輸半掛車充裝介質的物理和化學特性、公路運輸安全知識、運輸半掛車的技術性能、裝卸液操作規(guī)程、防火知識以及發(fā)生事故的處理方法,工作時,上述人員不準穿合成纖維的衣物和帶金屬釘的鞋子。
3、裝卸作業(yè)和運輸途中司機和押運員應隨時注意罐內溫度和壓力,液化氣體溫度不得高于50℃,當發(fā)現(xiàn)有超溫危險時,應采取遮陽或罐外淋水降溫等安全措施,罐內壓力不得大于1.6MPa。
4、如發(fā)生液化氣體大量泄漏,應采取措施止漏,切斷一切火源,設立警界區(qū),斷絕交通,立即與有關部門聯(lián)系防火、防毒,并迅速組織人員向逆風方向疏散,不得起動車輛,等待液化氣體的安全蒸發(fā),如因泄漏造成火災時,首先應緊急止漏和滅火。
同時應盡快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報警,并將車輛轉移到安全的地方,與此同時設法控制火勢蔓延和加強對罐體的冷卻降溫。
5、罐車行駛途中不準停靠在機關、賓館、廠礦、倉庫和人口稠密的地方,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,十米以內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。
6、液化氣運輸半掛車行駛途中停車檢修時,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,更不準有明火作業(yè)。
7、運輸半掛車行駛途中停車超過6小時,應與當地公安部門聯(lián)系,并按指定的安全地點停放車輛。
8、當車輛停放時間較長時,再啟動之前,應在發(fā)動機排氣口裝上消火裝置,直至遠離停放地點后方可拆除。
9、途中停車時,駕駛員和押運員不準同時遠離車輛。
10、嚴禁罐車之間相互裝卸作業(yè)和直接用罐車向用氣設備充裝介質。
11、運輸車輛應有危險貨物運輸標志、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(wèi)星定位裝置,未經公安機關批準,運輸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(qū)域。
12、液化氣運輸半掛車前接地帶應與地面接觸。
13、液化氣運輸半掛車上禁止吸煙,不準無關人員搭車,不許拖掛別的車輛。
14、液化氣運輸半掛車應停放在陰涼通風處,不許長時間停放在烈日下暴曬(特別是滿載時的運輸半掛車)
15、汽車罐車卸液不得把介質完全排凈,卸載后罐內余壓不得小于0.05MPa。
16、罐車行駛時應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注意限制車速,轉彎應小于20公里/小時。
17、罐車的支撐裝置僅允許在罐車空載時使用。
18、嚴禁自行改裝罐車和增加附件。
注:本罐車不允許出現(xiàn)負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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